为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同时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补考规定。以下为具体条款,请全体师生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补考资格
1. 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正常考试,可申请补考。
2. 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缺考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补考。
3. 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补考,但若情节较轻且态度诚恳,经学院批准后可酌情处理。
二、补考申请流程
1. 学生应在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辅导员将申请汇总后上报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与地点。
3. 教务处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申请人具体补考安排。
三、补考成绩评定
1. 补考成绩将按照实际得分记录,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课程满分的80%。
2. 若补考仍未合格,则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3. 补考成绩将计入学生的学期总评成绩中。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补考期间,所有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或身份证)按时参加考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 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行为,将取消本次补考资格。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补考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补考过程公开透明。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所有。希望全体师生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以上内容以“补考规定”为标题,结合实际情况编写而成,旨在规范补考流程,同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便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