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余姚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须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相应的研发机构或设施;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七)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开展。
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评审,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第八条 初步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正式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提供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金融服务支持;
(四)鼓励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五)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定期举办培训讲座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知识产权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有权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非法转让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余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优化余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环境,提升全市整体科技创新水平,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