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户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户籍登记、迁移、注销等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单位。
二、户籍登记
(一)新生儿落户
1.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2. 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出生医学证明;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适用)。
(二)迁入登记
1. 迁入人员需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并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交申请。
2. 必备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拟迁入地址的房产证或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 原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准予迁出证明。
三、户籍迁移
(一)市内迁移
1.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申请在同一城区范围内进行户口迁移。
2. 需提交以下资料:
- 新旧住址之间的房屋产权关系证明;
- 双方当事人同意迁移的书面协议。
(二)跨省市迁移
1. 跨省市迁移需遵循先迁出后迁入的原则。
2. 办理流程:
- 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 收到准予迁出通知后,携带相关材料至新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户籍注销
(一)死亡注销
1. 死亡人员家属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并申请注销户口。
2. 所需材料:
-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家属身份证明。
(二)其他情形
1. 对于服刑人员、失踪人员等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2. 公安机关保留随时核查户籍信息的权利。
五、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户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促进户籍管理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公安局所有。如遇特殊情况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指示办理。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