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暂行办法关于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约监督员的管理工作,确保监督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设立的特约监督员。特约监督员主要承担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建议和反馈的职责,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力量。
二、任职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4. 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三、职责与权利
1. 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参与有关会议或活动,了解单位工作情况;
3.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4. 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
四、工作方式
1. 特约监督员可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交流、书面反馈等形式开展工作;
2. 针对重点事项、突出问题,可采取专项监督或联合检查的方式;
3. 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监督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发现问题、整改建议及工作成效等。
五、管理与考核
1. 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约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
2.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特约监督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对表现突出的特约监督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的予以调整或取消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的有效落实。
通过实施本暂行办法,将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实效性,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提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构建高效、廉洁、务实的政务环境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