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卫生健康类项目的评审工作,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高效,同时合理确定评审劳务费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卫生健康类项目评审过程中涉及的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卫生科研项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技术评估项目等。
第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类项目评审劳务费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务费标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量以及所在地区的生活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定期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条 对于一般性评审活动,每位专家每日的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民币;对于复杂程度较高的专项评审活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人民币/日。
第六条 若需聘请外地专家参与评审,则可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用,并提供适当的住宿补贴。
第三章 劳务费发放流程
第七条 各类省级卫生健康类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汇总评审专家名单及其实际工作时间,编制详细的劳务费支付清单,并提交至财务部门审核。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清单后,需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劳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省级卫生健康类项目评审劳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各地市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遵循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有。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提升省级卫生健康类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