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山东省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检测流程,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通过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强化对建筑材料质量的有效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楼宇、桥梁、道路、给排水系统等项目。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基本原则
1. 公正性: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不得受到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
2. 规范性:所有取样、封样及送检活动均需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3. 可追溯性:每一批次样品从取样到检测结果出具全过程应具备完整的记录,确保信息可追溯。
三、具体要求
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负责见证取样的人员,并接受专业培训后上岗。
2. 所有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等)在进场前都必须进行见证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3. 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其真实性、准确性至关重要。一旦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四、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说明。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备案。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我们相信能够有效提高山东省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奠定坚实基础。